(2013)新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姜志全、姚素艳、李志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姜志全,姚素艳,李志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953号原告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022号。法定代表人李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革、王硕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志全,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定兴县。被告姚素艳(系姜志全之妻),女,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定兴县。被告李志刚,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定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志全、被告姚素艳、被告李志刚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志全、被告姚素艳、被告李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保定天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 巍审判员 牛惠军审判员 安雪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