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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7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清与陈安才、李昌莲、陈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陈安才,李昌莲,陈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7266号原告张清。委托代理人何清翠,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安才。被告李昌莲。被告陈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诉被告陈安才、李昌莲、陈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张清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清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张清承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