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27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聊城市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718号原告聊城市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板桥路15号。法定代表人贾明奇,经理。委托代理人郝广忠,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县温陈镇。法定代表人马庆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聊城市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同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8元减半收取5139元,诉讼保全费3920元,均由原告聊城市顺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席守田审判员 孙利群审判员 任玉堂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侯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