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余商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沈思慎与陈强、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思慎,陈强,沈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余商初字第1004号原告:沈思慎。被告:陈强。被告:沈洁。原告沈思慎为与被告陈强、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成文娟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沈思慎、被告沈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不到庭。原告沈思慎起诉称,2013年3月25日,陈强向沈思慎借款10万元,约定每月利息800元,每月月底前付清,否则沈思慎有权要求陈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和付清所欠利息。因陈强未按约支付利息,沈思慎要求陈强提前归还借款。另陈强与沈洁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沈洁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陈强、沈洁立即归还沈思慎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每月800元自2013年4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陈强、沈洁承担。庭审中,原告沈思慎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陈强、沈洁立即归还沈思慎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每月800元���2013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并放弃对沈洁的所有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沈思慎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2013年3月25日陈强向沈思慎借款10万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一份,用以证明陈强、沈洁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陈强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并对原告沈思慎提供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被告沈洁答辩称,对陈强向沈思慎的借款均不知情,陈强借款用在何处也不知情。被告沈洁未提供证据。被告沈洁对原告沈思慎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不清楚。证据2,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沈思慎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证据2,鉴于沈思慎放弃了对沈洁的所有诉讼请求,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定的事实��下:2013年3月25日,陈强向沈思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人陈强向出借人沈思慎借款10万元,借款人承诺:上述借款本金在2014年2月28日前一次性还清,利息按月结算,每月利息800元,每月月底前付清,若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利息的,则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和付清所欠利息”。庭审中,沈思慎自认陈强支付一个月利息即800元。本院认为:陈强向沈思慎借款有借条为凭,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陈强未按约支付利息,沈思慎有权按照约定要求陈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所欠利息。现陈强未还款付息,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庭审中,沈思慎明确表示放弃对沈洁的所有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沈思慎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思慎借款100000元。二、被告陈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沈思慎利息(按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8‰自2013年4月25日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陈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成文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洑婵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