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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曹某甲。委托代理人章某,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某。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被告诉辩争议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79731.08元(医疗费48663.63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50元、护理费5386.67元、误工费9093.33元、营养费4000元、鉴定费2300元、残疾赔偿金172237.45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3000元);2、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内向原告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且交强险责任限额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我方申请撤销对唐某和夏某的起诉,变更诉求仅请求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2000元,差额部分原告将另行起诉。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答辩意见:1、我司在事故发生后向医院担保了1万元,该费用将在医院结帐时向我司扣除,故我司已经履行完交强险医疗费赔偿责任;2、原告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依据不足,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院查明事实2013年2月6日,唐某驾驶客车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涉案客车为夏某所有,并在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其后交警部门作出此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责任主体和事故认定均无异议。另,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万元。二、双方对事实、诉讼请求争议部分1、残疾赔偿金。原告为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向本院提交了人口信息登记表、工作证明、入职登记表、工资表、银行清单和达顺发公司信息查询表,上列证据与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和原告本人询问的调查笔录相互矛盾,故原告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本院不予支持。2、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父母生育子女7人(原告母亲张桂某,1935年7月出生,事故发生时还需抚养5年),原告生育子女2人(原告之子曹某乙已成年,无须抚养;原告之女曹某丙,2006年9月出生,事故发生时还需抚养11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计为9269.93元(7458.56÷7×5×20%+7458.56÷2×11×20%)。3、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收入水平,故误工费参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为6560元(1600元/月÷30×123天(定残前一日)】。4、医疗费。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万元。5、护理费。护理费按50元/天计算,计为5050元(50×101)。6、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情,原告诉求2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7、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0元。8、营养费。虽无医嘱加以证实,但根据原告伤情,本院酌定为2000元。9、鉴定费。有票据加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判决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交警部门无法证实原告和唐某两方哪一方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因为涉案车辆均为机动车辆,故本院推定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原告除医疗费外的其他损失未超过交强险限额,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93401.29元。另,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93401.2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049元,原告负担321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赔偿款项时应将此款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耀  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东(兼)书记员 李  嘉  欣附表:赔偿权利人损失数额认定表序号损失项目认定数额计算公式1交通费1000酌定2误工费65601600÷30×1233住院伙食补助费505050×1014鉴定费2300票据加以证实5精神抚慰金20000壹个玖级6残疾赔偿金42171.3610542.84×20×20%7营养费2000酌定8被抚养人生活费9269.937458.56÷7×5×20%+7458.56÷2×11×20%9护理费505050×101合计93401.29元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