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耀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以与被告已经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彦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 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