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朱某被告曹某。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刘庆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