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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988号原告朱某被告曹某。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刘庆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