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曹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曹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徐俊萍,江苏宝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光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