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清诉被告钟某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钟*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41号原告李*清,女,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被告钟*均,男,汉族1977年12月16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清诉被告钟某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李*清承担。审判员 XX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玲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