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南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强与徐福志、姜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徐福志,姜爱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485号原告:王强。委托代理人:孙昌进,山东方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福志。被告:姜爱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徐福志、姜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祀礼人民陪审员 刘开强人民陪审员 栾世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