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津执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德元申请执行杨彬、杨世川、刘秀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元,杨彬,杨世川,刘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津执字第202-3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元。被执行人杨彬。被执行人杨世川。被执行人刘秀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2)新津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2)新津执字第2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彬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辆号牌川AZ****),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彬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辆号牌川AZ****)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庆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