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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津执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德元申请执行杨彬、杨世川、刘秀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元,杨彬,杨世川,刘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津执字第202-3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元。被执行人杨彬。被执行人杨世川。被执行人刘秀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2)新津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2)新津执字第2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彬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辆号牌川AZ****),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彬所有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辆号牌川AZ****)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庆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