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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虎某勋贩卖毒品、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某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庆城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虎某勋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字(2013)第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虎某勋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晓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虎某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9日、11月30日,被告人虎某勋先后两次向吸毒人员邢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93克,获赃款490元。2012年2月16日至4月5日期间,被告人虎某勋窜至庆城县城北区豪丹宾馆、明珠大厦等地,先后六次盗窃该处停放的车辆内财物,价值19176元。被告人虎某勋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虎某勋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还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虎某勋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告人虎某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未提出异议。辩解,其在2012年3月20日的盗窃作案中已向被害人退赔11000元。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2012年11月29日18时许,庆城县吸毒人员邢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虎某勋,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1小包,虎表示同意,双方协商价格为100元。之后,虎某勋携带毒品海洛因0.4克到庆城县北区金帝苑B区门前与邢完成交易,获赃款100元。11月30日15时许,邢某又电话联系虎某勋,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协商价格为400元,仍在金帝苑B区门前进行交易。随后,虎某勋携带毒品海洛因3小包在约定地点与邢完成交易,获赃款400元。交易完成后,二人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从邢某身上缴获购买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三小包,净重1.53克。后经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白色粉末状物质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总上,被告人虎某勋贩卖毒品海洛因二次,计1.93克,获赃款490元。(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2012年2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虎某勋窜至庆城县北区明珠大厦,发现院内停放的栗某家甘M662**号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拉开车门,盗窃车内“东方百佳”购物卡5张,价值1900元,黑兰州香烟6包,价值115元,软“中华”香烟1条,价值640元,“飞天兰州”香烟1条,价值800元,共计价值3455元。2012年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虎某勋窜至庆城县北区豪丹宾馆院内,发现停车场停放姚某的甘MA35**号黑色大众朗逸轿车,遂打开车后备箱,盗窃剑南春白酒2瓶,价值180元,吉祥兰州香烟1条,价值230元,强光手电筒1个,价值78元。销赃获款180元。2012年3月4日15时许,被告人虎某勋窜至庆城县北区金帝茶艺咖啡馆门前,窃取王某灰色路虎越野车内三星白色翻盖手机一部,价值882元,灰色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2520元,黄硬芙蓉王香烟7包,价值161元。销赃获款80元,挥霍。2012年3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虎某勋窜至庆城县北区中国农业银行门前,发现停放马某的甘OM00**号黑色广本轿车车门未锁,遂盗窃车内软中华香烟3条,价值1920元,五粮液酒2瓶。2012年3月2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虎某勋窜至庆城县北区乡巴佬食府门前,发现停放的XX某红色马自达轿车车内无人,盗取车内现金4550元,民国时期银元5枚,三三年龙元1枚,价值9750元,共计价值14300元。后将所盗银元以3000元出售给西峰区一陌生男子,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银元1枚,现金500元,退归失主。案发后,虎某勋自愿赔偿失主XX某被盗财物的折价款10400元。2012年4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虎某勋和吸毒人员李嘉某在庆阳市西峰区长庆南路李嘉某车内共同吸食毒品后,在附近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总上,被告人虎某勋盗窃作案六起,盗窃财物价值19176元,获赃款326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称量记录,辨认笔录,鉴定委托书,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邢某、姚某、马某、栗某家、王某、封富某、XX某等人的证言、庆阳市烟草公司庆城营销部的证明、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财物价格鉴定结论、议价笔录、华池县人民法院(2007)华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2007)华刑执字第6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西峰区人民法院(2009)庆西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虎某勋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虎某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虎某勋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虎某勋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虎某勋因贩卖毒品罪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虎某勋在盗窃犯罪后,部分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虎某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2013年8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贰份。审判长  鲁晓平审判员  孙晓燕审判员  刘明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俄克存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综合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