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伊细财与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细财,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424号原告:伊细财。被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成雄。委托代理人:方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细财诉被告浙江霞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细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原告伊细财负担。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姁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