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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申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海学与被申请人王保命因相邻关系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海学,王保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申字第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海学,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保命,农民。再审申请人张海学与被申请人王保命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海学申请再审称,作为本案被申请人王保命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因为王保命持有的是王更的、王计山的宅基地使用证,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权对我主张任何权利。村委会的调解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而原判决以此作为判决依据,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并改判。被申请人王保命提交答辩意见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张海学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海学与王保命系不动产相邻,所争议的滴水处均不在双方持有的有效宅基地使用证范围内,而双方为解决相邻纠纷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履行。据此,原审依法作出张海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新建西屋的超出旧墙以西部分,并依约履行双方调解协议中对王保命房屋根基的护理义务和驳回王保命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并无不妥。综上,张海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海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武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月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