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城民初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冯敬法与刘元新、玄永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敬法,刘元新,玄永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379-1号原告冯敬法。被告刘元新。被告玄永芬,系被告刘元新之妻。委托代理人徐振才,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敬法诉被告刘元新、玄永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敬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军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