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武汉福泽残疾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曹桂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福泽残疾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曹桂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22号原告武汉福泽残疾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农利村。法定代表人张先焕,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葆艺(特别授权),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曹桂霞,女,汉族,1964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福泽残疾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桂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福泽残疾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福泽残疾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福泽残疾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1元,减半后收取905.5元,由原告武汉福泽残疾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