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9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祥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祥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丁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0924号原告:安徽祥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皖西大道22号。组织机构代码68206739-1号。法定代表人:蒯学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武,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俊,男,1984年8月生,汉族,安徽六安市人,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祥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祥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祥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祥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俊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安徽祥发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诗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玉玲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