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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子民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红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之公司子长营销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子长营销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324号原告张爱红,女,1977年3月17日生,汉族,子长县瓦窑堡镇芋则湾村村民,现住子长县瓦窑堡镇刘家沟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子长营销部法定代表人李清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生宝,男,1984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子长县瓦窑堡镇西门坪村,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红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子长营销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原告张爱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张爱红承担。审 判 长  李卫鹏代理审判员  徐坤森人民陪审员  强小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霍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