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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1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房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房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1378号原告武某某,女,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委托代理人纪某某,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樊某某,大荔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某某,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房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宏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