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磨民初字第09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柴米富与范银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919号原告柴某某。委托代理人马兵华。被告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故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柴某某负担。审 判 员 XXX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沈飞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