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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浔行审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谈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湖浔行审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勤泳。被执行人:谈建伟。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浔卫消罚(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谈建伟明知自己未取得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的情形下,从2009年开始,擅自在湖州市善琏镇含山村杨下桥自然村34号开展生产及销售集中消毒餐饮具至今,未造成危害后果,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即日起停止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8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6月28日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执行人谈建伟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南浔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浔卫消罚(20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钢代理审判员 沈 屹代理审判员 邵钧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林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