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贺军军与李斌、贺宝利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军军,李斌,贺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00号申请执行人贺军军,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斌,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贺宝利,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贺军军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斌、贺宝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斌、贺宝利给付申请人贺军军借款本金1067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20元、申请执行费1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2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6000元,于2013年7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3000元。二、余款人民币252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神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