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c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静,陈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唐静,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陈卓,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唐静申请执行陈卓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3﹥江安民初字第528号)一案,本院在执行陈卓系列案件中已查封其门市一间和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且已委托评估,将对该门市和土地使用权委托拍卖公司予以拍卖。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11250元尚未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象桥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锦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