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乾法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吴景明与吴忠堂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景明,吴忠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吴景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吴忠堂,男,汉族。案由:侵权纠纷。申请执行人吴景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乾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吴忠堂给付吴景明医疗费等1230.72元、诉讼费80元。以上款项被执行人吴忠堂已给付完毕,申请人吴景明已领取。本案已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乾民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 苑代理审判员  冉军岗代理审判员  史志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