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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540号原告张某甲,女。被告张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以所起诉的被告错误为由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