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540号原告张某甲,女。被告张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以所起诉的被告错误为由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