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商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创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创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970号原告:嘉善县创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天凝镇宏扬村蒋家浜口。法定代表人:朱爱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卜剑钢,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江宁路1158号28楼。法定代表人:任国龙,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创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创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创顺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