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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陈建文与陈剑武、陈德星相邻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文,陈剑武,陈德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告原告)陈建文。委托代理人文兰萍,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剑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星。委托代理人彭汉先,益阳市三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建文与被上诉人陈剑武、陈德星相邻权纠纷一案,陈建文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2)资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建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文兰萍、被上诉人陈剑武、被上诉人陈德星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汉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12)资民一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喻宁审 判 员  付星代理审判员  黎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