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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商特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东明氟塑制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慈溪市东明氟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特字第119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大道北路**号。代表人:张惠传,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国祥,该支行行长助理。被申请人:慈溪市东明氟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法定代表人:周岳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芦吉权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2012年7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ZD9412201200000099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宁波龙康智能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康公司);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30日期间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产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11000000元为限;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抵押财产为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慈房权证2007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慈国用2008第051003号)。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2年7月26日办理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了证号为慈房他证2012字第0086**号的房屋他项权证。2012年7月2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编号为ZD9412201200000100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为龙康公司;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2011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22日期间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产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前述主债权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21000000元为限;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抵押财产为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慈房权证2007字第、0137、01193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慈国用2008第051026号)。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2年7月26日办理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了证号为慈房他证2012字第0086**号的房屋他项权证。2012年9月6日,申请人与借款人龙康公司签订编号为9412201228118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借款金额1500000元;借款用途为归还商合公司借款;借款期限为自2012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6日;贷款年利率为6.6%。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于同日向借款人龙康公司发放贷款1500000元。2012年9月6日,申请人与借款人龙康公司签订编号为9412201228178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借款金额9000000元;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归还商合公司借款;借款期限为自2012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6日;贷款年利率为6.6%。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于同日向借款人龙康公司发放贷款9000000元。2012年9月7日,申请人与借款人龙康公司签订编号为9412201228179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借款金额9000000元;借款用途为归还商合公司借款;借款期限为自2012年9月7日至2013年9月7日;贷款年利率为6%。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于同日向借款人龙康公司发放贷款9000000元。2012年9月7日,申请人与借款人龙康公司签订编号为9412201228180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借款金额9000000元;借款用途为归还商合公司借款;借款期限为自2012年9月7日至2013年9月7日;贷款年利率为6%。上述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于同日向借款人龙康公司发放贷款9000000元。上述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均还约定: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强制措施导致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构成借款人对贷款人的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全部或部分立即提前到期,要求立即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结清所欠利息,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及复利,并通过各种形式向担保人或借款人追索;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还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等;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到期(包括贷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应付未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本息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逾期当日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贷款人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等),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结息日次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本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人为周岳建,抵押人为被申请人,抵押合同编号为ZD9412201200000099及ZD9412201200000100;借据(借款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借款人龙康公司另涉重大诉讼,并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据此依约宣布上述四笔贷款全部提前到期,并于2013年6月9日向借款人龙康公司发出提前到期通知书一份,要求借款人龙康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借款人龙康公司于2013年6月10日收到该提前到期通知书后,仅付清了至2013年6月20日止的利息,未依约归还借款。现申请人仍按正常利率计收利息至2013年7月11日止;至该日止,借款人龙康公司已拖欠申请人编号为941220128118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5775元、编号为941220128178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34650元、编号为9412201281799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31500元、编号为941220128180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31500元,合计103425元。现请求: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慈溪市东明氟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慈房权证2007字第、0136、0137、01193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慈国用2008第051003、051026号),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借款人龙康公司尚需归还或支付给申请人的如下款项:1.借款本金28500000元;2.至2013年7月11日止的利息103425元及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0500000元和欠息404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8%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及以借款本金18000000元和欠息6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3.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00元;4.本案申请费。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慈溪市东明氟塑制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但因被申请人拒收而遭到退回。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申请而提交的证据均具证明力,可以证实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及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均依法成立且有效。现申请人已按约向借款人龙康公司发放贷款,借款人龙康公司取得借款后另涉重大诉讼,并被本院强制执行,已构成违约。申请人据此有权依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本息,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及复利,并要求其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现申请人仍按正常借款利率计收利息至2013年7月11日,并自2013年7月12日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及复利,不违反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照准。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慈溪市东明氟塑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慈房他证2012字第0086**号及慈房他证2012字第0086**号项下的担保财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如下范围内优先受偿:1.借款本金28500000元;2.至2013年7月11日止的利息103425元及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10500000元和欠息404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58%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及以借款本金18000000元和欠息6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3.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00元;4.本案申请费93290元;其中,对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慈房他证2012字第0086**号项下的抵押物,申请人在债务本金11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范围优先受偿;对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慈房他证2012字第0086**号项下的抵押物,申请人在债务本金21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范围优先受偿;另对上述抵押财产变价后,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0000元及本案申请费93290元在上述变价所得款项中一并优先受偿。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芦吉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邹燕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