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西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郑文达与赖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达,赖雷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91号原告:郑文达。被告:赖雷勇,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达与被告赖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文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文达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