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一初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安徽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金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金学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00999号原告:安徽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祥海,董事长。被告:金学勤,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安徽迈点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减半负担。审判员 张志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