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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景义志、陈素英与严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义志,陈素英,严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鑫源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景义志,男,生于1946年1月25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素英,女,生于1950年12月17日,汉族,农民,系景义志之妻。被执行人严海涛,男,生于1982年11月29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严乐林,男,生于1954年7月20日,汉族,农民,系严海涛之父。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鑫源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何旭,该公司经理。景义志、陈素英申请执行严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鑫源营销服务部付给原告景义志37272元,付给陈素英35267元;付给严海涛26391.13元。被告严海涛承担2000元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景义智、陈素英申请本院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鑫源营销服务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该公司告知本案赔偿款98930.13元已于2013年3月5日全部转入本院执行局执行案款帐户。2013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景义志、陈素英及被执行人严海涛经协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严海涛已支付的景义志护理费5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10元、营养费1740元及已支付的陈素英护理费4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1600元,共计18370元,从景义志、陈素英所领赔偿款中扣减。二、严海涛另外支付景义志、陈素英18天的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3000元。三、严海涛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及执行费1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景义志、陈素英已将59169元案款领取,被执行人严海涛已将39761.13元案款领取。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