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东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爱辉,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某某。委托代理人:徐东风,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世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金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