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申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与常勇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常勇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申字第1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国。委托代理人:叶旭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常勇。委托代理人:郑红峰。再审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常勇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1)甬镇商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施晓红审 判 员 吴波杰审 判 员 蔡惠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