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046、2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董康军、毛梅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董康军,毛梅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046、20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代表人陶颖,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董康军。被执行人毛梅靖。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康军名下位于奉化市溪口镇中兴东路522号和奉化市溪口镇新一路468号的房屋。2013年8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康军、毛梅靖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2013)甬奉执民字第2046号借款本金631774.4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100.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768.75元;(2013)甬奉执民字第2047号借款本金751484.5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809.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9972.94元。但被执行人董康军、董侃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1、拍卖被执行人董康军名下位于奉化市溪口镇中兴东路522号房屋。房屋权证号:【房权证:溪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1997)第2-36**号】。2、拍卖被执行人董康军奉化市溪口镇新一路468号的房屋。房屋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11)第05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童旭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