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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胡德炎、戚红月与程丽娟、胡天航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炎,戚红月,程丽娟,胡天航,胡天翔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胡德炎。原告戚红月。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胡钰英。被告程丽娟。被告胡天航。被告胡天翔。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炎、戚红月与被告程丽娟、胡天航、胡天翔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德炎、戚红月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德炎、戚红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德炎、戚红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德炎、戚红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丁观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