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胡德炎、戚红月与程丽娟、胡天航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炎,戚红月,程丽娟,胡天航,胡天翔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胡德炎。原告戚红月。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胡钰英。被告程丽娟。被告胡天航。被告胡天翔。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炎、戚红月与被告程丽娟、胡天航、胡天翔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德炎、戚红月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德炎、戚红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德炎、戚红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德炎、戚红月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丁观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