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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苗冬与鹤壁市金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秦金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冬,鹤壁市金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秦金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638号原告苗冬,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被告鹤壁市金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金山。被告秦金山,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冬与被告鹤壁市金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秦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冬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苗冬负担。审判员  初蓓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希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