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6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苗冬与鹤壁市金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秦金山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冬,鹤壁市金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秦金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638号原告苗冬,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被告鹤壁市金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金山。被告秦金山,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冬与被告鹤壁市金来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秦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冬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苗冬负担。审判员 初蓓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希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