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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刘超、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刘超,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086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347号。委托代理人:刘小辉,女,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云蒙,女,汉族,1981年5月30日出生,该公司职工。被告:刘超,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善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忠涛,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南路和平花园商住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忠,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号。法定代表人:赵长安,该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乐,男,汉族,1956年12月2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被告刘超、西安古都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2210元,退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审判长  马利群审判员  唐星利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晓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