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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侯云礼与武汉市中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侯云礼。被执行人武汉市中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汉公司)。驻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大沌路。法定代表人秦红继,董事长。机构代码:66348292-8。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汉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第三项判定的,赔偿侯云礼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34128.11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云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2日决定立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汉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的行���是错误的,为保护申请执行人侯云礼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武汉市中汉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志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