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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振军与魏治平、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增礼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军,魏治平,刘增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08号申请执行人高振军,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被执行人魏治平,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刘增礼,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神民初字第0146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魏治平、刘增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执行人魏治平向申请执行人高振军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495元及执行费8460元,被执行人刘增礼承担连带责任。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魏治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措施。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魏治平、刘增礼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高振军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魏治平、刘增礼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随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4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子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