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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石伟伟与马胜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伟伟,马胜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石伟伟被执行人马胜祥申请执行人石伟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象民一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6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胜祥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525元。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象民一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先勇审 判 员 徐忠华审��员李隆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兼书记员 陈雪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