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文某某与卢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卢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文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龙清,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卢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必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