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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3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欧开良与被告何碧蓉、杨超、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开良,何碧蓉,杨超,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029号原告欧开良,男。被告何碧蓉,女。被告杨超,男。被告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玉松,现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开良诉被告何碧蓉、杨超、四川省南部县第八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8月26日原告欧开良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开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开良承担。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怡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