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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8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888号原告吴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建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开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