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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72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6月1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彭康、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4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陕FK**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西乡县城往沙河方向行驶,行至316国道2092KM+9050M处(沙河镇男儿坝村路段),适遇周某某由路南往路北横过,陈某某在制动避让过程中,由于车速过快,加之避让措施不当,其车右前角与周某某相碰,致周某某倒地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施救。经西乡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周某某系车祸致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及内脏挫伤而死。西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XXX、XXX、XXX、XXX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陈某某应当予以刑罚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认罪悔罪诚恳,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肖剑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雷净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