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麟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练明福与麟游县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某某,麟游县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练某某,男。被告麟游县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某某与被告麟游县顺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练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练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团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