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3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唐万德、王美云与彭冬玲、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万德,王美云,彭冬玲,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355-1号原告唐万德。原告王美云。被告彭冬玲。被告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龙山路22号3号楼西首。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2882吉祥大厦1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万德、王美云诉被告彭冬玲、青州市大发客车出租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彭冬玲所有的鲁VUT6**号小型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彭冬玲所有的鲁VUT6**号小型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张 孝 福代理审判员 赵中亭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广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