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民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彬民初字第00868号原告耿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男,系原告叔父。委托代理人耿某甲,女,系原告之姐。被告郑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郑某甲,男,系被告之兄。原告耿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耿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关系一直不好,被告不干农活,外出打工也不给原告生活费用,还常向原告要钱,并威胁原告及孩子,家庭经济收入难以维系日常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郑某某辩称,原告系再婚,婚后原告带其女儿和儿子同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所述被告不干活、不给原告生活费及威胁原告及孩子等均不是事实,原、被告婚后关系一直很好,从2013年始因被告纵容其女儿谩骂原告,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关系尚未破裂,现不同意离婚。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原告耿某某举证如下:结婚证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手机短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若原告坚持离婚,其会对孩子不利,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威胁的事实。被告郑某某质证认为,对结婚证无异议,手机短信真实性无异议,但那是在得知原告起诉后出于气愤而说的气话,不是其真实意思。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依法予以认定。手机短信为原告起诉后被告所发,虽有威胁内容,但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原、被告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订婚,同年7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后被告入赘原告家共同生活,同年9月16日在彬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证。原告与前夫于1995年11月25日生育一女李某,2002年2月15日生育一子李某甲,现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不了解,婚后关系尚可,2013年7月夫妻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返回娘家居住,夫妻自此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前缺乏了解,但婚后关系尚可,虽因琐事发生纠纷而分居,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其离婚诉求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婚姻,理智处理生活矛盾,尚有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耿某某要求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建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