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洛阳市豫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与洛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豫法行申字第00173号洛阳市豫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诉洛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赔偿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洛行终字第86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豫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洛阳市豫西联合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 立 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春燕(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