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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尖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燕平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调解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燕平,王成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3)尖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系本案被害人张全录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系本案被害人张全录长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系本案被害人张全录次子。法定代理人康某,同上,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的母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系本案被害人张全录三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丁,系本案被害人张全录四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戊,系本案被害人张全录五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己,系本案被害人张全录长女。以上七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赵长红,山西融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燕平,司机。2013年4月10日因涉嫌交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成祥,1982年月日,系肇事车辆晋K×××××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兴华街41号商务广场3号楼306室。法定代表人武保平,经理。诉讼代理人张维华,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刑诉[201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燕平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张燕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成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支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24129.75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人张燕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成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支公司一次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80000元;二、被告人张燕平承担上述赔偿款中的20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成祥承担上述赔偿款中的50000元,已经支付30000元,剩余20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上述赔偿款中的110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三、本协议签订后,四方再无任何瓜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张燕平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燕平从轻处罚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李长林人民陪审员  王润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