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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福民门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 与 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福民门初字第11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付某某,男,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经人介绍认识,婚前双方缺乏了解,于1982年草率登记结婚,于1985年5月6日生长女付某甲,1987年2月1日生次女付某乙。婚后双方发现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于2003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付某某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登记结婚。长女付某甲于1985年5月6日出生,次女付某乙于1987年2月1日出生,二人现均已独立生活。被告付某某曾于200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于2004年6月22日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提交烟台市张格庄镇福山区文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3月出具的证明“今介绍福山区张格庄镇文家村村民付某某同志于二〇〇三年离家至今未回本村。(注:赵某某与付某某为夫妻关系)以此证明。”本案在立案审查中,本院对被告之弟付某丙(男,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之女付某甲(女,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进行了调查。付某丙在2013年4月8日的调查中称:付某某是我的五哥,赵某某是我的五嫂。我父亲付同久已经于2009年农历五月初三去世了,我的母亲已经90岁了,除了付某某之外,我还有四个哥哥,分别是大哥付某丁、二哥付某A、三个付某B、四哥付某C。我记得原、被告是1984年左右结婚的,婚后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叫付某甲,小女儿付某乙现在在日本。被告大约是2003年离家出走的,大概是因为夫妻之间的矛盾。被告以前一直跟着我在石家庄做生意,后来因为他们夫妻间闹矛盾,2003年我就没叫他再过去,让他在家处理家事,然后他就离家出走了,我在烟台到处去找他,但是一直没找到他,他的手机号已经换了。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没有联系过我们,兄弟之间我和被告感情最好,我们原来在一个单位,后来单位破产了,他一直就跟着我在石家庄做生意,我的手机号这么多年都没有换,但他一直没有联系过我。我不清楚原、被告是否有婚前财产,他们结婚后住的房子是我父母给的,应该写的是我哥哥的名字,他们婚后没有买别的房产。其他他们婚后财产情况我不清楚。被告之女付某甲在2013年5月14日的调查中称:原告赵某某是我的母亲,被告付某某是我的父亲,我记得被告是2003年左右离家出走的,我不清楚具体出走原因,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没有联系我们,从2003年至今我一直找不到我父亲。上述调查材料经庭审质证,原告对付某丙主张的原、被告结婚时间、婚后共同财产情况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是1982年结婚的,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原告在庭审中主张原、被告无婚前、婚后财产,也无存款、债权和债务,并同意诉讼费及公告费由原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文家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本院庭审笔录、调查笔录,本院(2003)福民一初字第1120号案件卷宗复印件在案为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原告主张被告于2003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文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之弟付某丙、被告之女付某甲在本院调查中的陈述,本院(2003)福民一初字第1120号离婚案件卷宗材料可以证明该事实,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关于双方财产等情况,本院无法查明,双方今后可另行主张。被告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小勇审 判 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杨 庆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方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